8 分部(子分部)工程质量验收


8.0.1 分项工程、分部(子分部)工程质量的验收,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。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,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:
    1.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;
    2.半成品如预制桩、钢桩、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;
    3.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;
    4.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;
    5.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。
8.0.2 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。
8.0.3 分部(子分部)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、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、技术质量负责人,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。
8.0.4 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:
    1.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;
    2.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,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,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;
    3.分部(子分部)工程的验收,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,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。
8.0.5 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,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,一般项目应有80%合格。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,应采用钻芯取样,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。

条文说明
8 分部(子分部)工程质量验收
8.0.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 50300的规定执行。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,一般项目合格效应不低于8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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